钓鱼执法是当事人原本没违法意图,在执法职员的引诱之下,才从事了违法活动,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。
1、钓鱼执法介绍
钓鱼执法,在法理上,当事人原本没违法意图,在执法职员的引诱之下,才从事了违法活动;在行政执法上,与刑事侦查中的“魅惑侦查”,或者叫“魅惑取证”类似。
钓鱼执法,英美叫执法圈套,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定义,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,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原因。国家当然应该惩罚这种行为。这种行为假如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,诱发紧急社会问题。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势必表现。
从历史上看,一些案情复杂、取证难的案件,总是采取钓鱼执法的方法。
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用类似方法,譬如警察饰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。但“诱捕”有着严格的控制需要,是有肯定首要条件的。也就是说,所设之套本身不可以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。
国内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,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,魅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,由于这是国家公权侵有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。
2、钓鱼执法的实行方法
第一种方法:可以称作“显露式”。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,且已经推行,但尚未显露出来。
第二种方法:可以称作“勾引式”。就是当事人本身没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,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、犯罪意图。
第三种方法:可称为“陷害式”。就是当事人本身没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,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,使当事人产生违法、犯罪意图。
3、钓鱼执法的害处
违背行政的合理性原则。行政的合理性原则需要行政应当理性、适度、合知识,可以被普通人的知识所理解。这种明显违背情理的行为显然不具合理性。在行政诉讼法上,这种故意诱使别人违法,然后加以处罚的行为应当是滥用职权的行为。
从合法性的角度出发,这一行为是违法的,由于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,推行行政处罚应当程序合法,程序合法需要表明身份、说明理由、听取申辩。执法者身穿制服,对潜在的违法者而言是一种警示,每个行政活动的参与者都有权知道这种警示的存在,从而约束自己行为。刻意的消除执法者的外在标示,以期待并诱使别人违法,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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